建筑业"十三五"推动工人专业化:泥瓦活也高大上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7-05-15点击数:24483
推行建筑永久性标牌制度,标牌上将刻有相关负责人姓名,也意味着,责任人将对工程项目负有终身责任。
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50%,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建筑工人数量300万……日前,住建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勾描美好蓝图的背后,部署了哪些任务?如何实现?
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50%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2016年全国总产值19.35万亿元,增加值达4.95万亿元,占GDP6.66%,带动了水泥、钢铁等50多个关联产业发展。
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建筑业也面临着市场风险增多、发展速度放缓的严峻挑战。对于“十三五”市场目标,规划提出,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9.3%,新签合同额年均增长10.8%,在欧美市场开拓取得新进展。“十三五”期间,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的年均增长目标为6%。
住建部副部长易军表示,“一带一路”建设给建筑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也要进一步带动设备、产品和材料“走出去”。此外,建筑领域的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尚有技术差距,须进一步完善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也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等。
完善市场准入、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
企业规模化程度低、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现代化程度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同质化竞争过度等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建筑业“大而不强”,行业总体竞争力有待提升。对此,规划从多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比如,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易军表示,建筑领域推行建筑永久性标牌制度,标牌上将刻有相关负责人姓名,也意味着,责任人将对工程项目负有终身责任。
目前,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周期过长等问题,一个工程的招投标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而在房屋工程中八成又属于民间投资。易军表示,改革将首先在这部分企业中展开,谁投资谁决策,不再强制实施招投标。规划提出,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再如,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同时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易军表示,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是,考察投标单位技术装备和履约能力,为了限制投标单位通过恶意低价取得工程施工权,中标施工单位要提供银行担保,“一旦发现是恶意低价取得施工权导致项目难以进行,业主有权向银行主张索赔。”
“现在,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等环节的咨询公司都是分别设立,业主在工程不同阶段要找不同公司获取咨询服务。”易军说,未来要打造一站式咨询企业,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率。
改革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支持成立专业企业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已经高达5093.7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6.58%,是解决就业的主战场。而建筑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缺乏系统技能培训和鉴定,建筑业企业“只使用人、不培养人”的用工方式,造成了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技能水平低,职业、技术素养与行业发展要求不匹配。
“5000多万农民工是建筑业的基石,改革发展必须惠及他们。”易军表示,要先解决农民工归属问题,降低其流动性。因此,要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
按照这一思路,规划提出,推动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其中包括: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改革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成龙配套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
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也是规划一大亮点。“十三五”期间,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记录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构建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身份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种种举措,意在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更现代的技术工人转型。
为更好保障建筑工人权益,规划提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工资月清月结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探索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