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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5年年度会费的通知

2015-01-26 14:07
点击数:5649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关于会员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原则在当年第一季度交纳的规定,2015年度会费交纳工作已经开始。请各会员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学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会费汇至学会秘书处。秘书处在确认收到会费后即将会费统一收据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对尚未交纳2014年度会费的会员,请与2015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请各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对广大会员单位对学会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户    名: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 001 409 014 429 16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大院
    联 系 人:王小宁、张  驰、闫  菲
    联系电话:010-68315188,68317372,68310776
    传    真:010-68316311
    邮    箱:jsldxh@ccla.com.cn
    QQ:      2103290932    2807960346

    附件:《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2015年1月8日

附件: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经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入与管理,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入与管理应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二)理事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三)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四)副秘书长会员单位每年6000元;
    (五)秘书长会员单位每年8000元;
    (六)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20000元;
    (七)会长会员单位每年30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原则上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会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可免交会费。
    第六条  本会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秘书处应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会费的,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七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职工工资及日常公共性,包括办公用房、水电、物业及差旅等费用开支;
    (二)本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开展的各项组织活动费用支出;
    (三)组织会员单位间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举办相关活动等费用支出;
    (四)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相关任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站费用支出;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本会应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