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关于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标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定位和使用范围
(一)本标准是由本会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修)订的,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规范职业技能考评工作提供社会自愿选用的团体标准。
(二)标准的制(修)订坚持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技能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以突出品德、技能水平为导向,以服务于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以及为职业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工作提供行为规范为宗旨,创新职业技能评价机制,适用并服务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标准制(修)订依据和原则:
(一)制(修)订依据。标准文本结构按《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相关标准,同时应在认真总结提炼与标准项目相关的实际经验和科技成果在基础上,完成标准的编写工作。
(二)制(修)订原则。
1.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除应坚持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原则外,还应充分考虑标准适用对象的特点与现状,注重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工作的连续性、适用对象的针对性和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原则;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标准文字表述、量化指标的设计应规范科学,条款与量化指标之间应做到相互适应、互为体现;
3.标准体系应层次清晰,避免交叉的原则。在充分把握标准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标准体系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设计标准架构体系,突出其系统性和层次性;
4.科学合理,开放兼容的原则。应充分考虑标准项目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和系统理论,确保标准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为标准项目预留空间,体现本会工作发展趋势;
5.基于现实,适度引导的原则。标准项目既应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可操作性外,还应优先支持具有一定引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考评的水平评价工作提供行为规范,以满足市场需求。
第四条 标准编号由全国社团标准代号T、本会代号ZJX、标准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和年代号组成,以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编写出版。
标准编号式样如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标委会成员由相关会员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职院校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等工作。“标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标准制(修)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废止等程序。
(一)标准立项。标准的制(修)订立项由标准需求者(行业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委会”提出立项报告,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与该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主要技术要素说明等,并填写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标委会”办公室人员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标委会”审定。如项目未通过审定的,则不予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项目申请者;对通过审定的项目,由本会统一发文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标准起草。标准一经立项,应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在前期调研、资料收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起草标准(草案)。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目的意义、参与编写单位与人员、编写原则与过程、主要技术内容、重点内容说明等事项。
(三)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人员在完成标准(草案)后,应通过信函、座谈会或网上公开等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包括相关专家、适用对象和主管部门等。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征求意见期限为20天。起草组人员应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并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验证、测试,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附件一并提交“标委会”进行审查。
(四)标准审查。标准审查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进行。标准起草人不得参加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投票或举手,并应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标委会”办公室人员应在标准审查会前15天内,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送达审查组人员。审查结果可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呈现,并附参会人员名单和单位名称。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代表及专家组名单,会议议程与内容,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审查结果,以及相关决定事项等。
对通过审查的,起草组人员应根据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对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消该项目。
(五)标准批准。“标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及相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对审核合格的,由“标委会”办公室报送本会审查批准,并填写审批表(见附件3)。
(六)发布与存档。对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本会签发。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本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七)复审与废止。标准发布后,应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一般由参加过本会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审查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4),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不变。如标准需要重新出版时,应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4.复审结果将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由本会、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筹集解决。
标准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八条 本团体标准由本会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出版发行。版权归本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团体标准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