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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关于学术自律的规定

2025-06-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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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推动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自律建设,坚守学术研究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服从和服务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治导向,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指在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技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单位和参加本会所有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科普、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与杜绝下列学术行为的发生: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三)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四)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七)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  责  任

第九条 大力倡导和提高学术研究为引领与推进行业转型与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加强产业队伍建设发展战略、政策设计、措施保障等重大问题软科学研究,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第十条 树立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研究生态环境,维护学术正气与尊严,提升学术研究成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第十一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集思广益,提升学术研究成效。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在学术评价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主导作用,保持和维护学术成果评价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十三条 开展学术咨询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不得受各种利益关系所干扰。

第十四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

第十五条 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本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本会活动的行为,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本会声誉。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强化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会员的学术自律教育,督促会员遵守本《规定》,促进会员的学术自律。

第十七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学术诚信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本会智库专家委员会负有学术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学术不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学术不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