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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大学及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和相关团体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专家、学者、优秀工作者等,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可申请本会支持。

  (六)获得本会工作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七)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按照民政部规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以及申请资料自查清单(见附件1至1.2)。还需要提交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向本会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填写“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并邮寄或原件扫描件至本会秘书处。

  (三)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四)单位或个人凭入会通知书,交纳会费。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6层)

  收 件 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