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大学及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和相关团体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专家、学者、优秀工作者等,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可申请本会支持。
(六)获得本会工作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七)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按照民政部规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以及申请资料自查清单(见附件1至1.2)。还需要提交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向本会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填写“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并邮寄或原件扫描件至本会秘书处。
(三)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四)单位或个人凭入会通知书,交纳会费。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6层)
收 件 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